第一部分:主動發布
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及監管安排 推動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
9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報告通知》)和《關于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通知》),將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從可轉債擴展至股票、基金等交易品種,進一步完善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秷蟾嫱ㄖ贰豆芾硗ㄖ纷?023年10月9日起同步施行。這是上交所落實新《證券法》要求,順應市場呼聲,深化關鍵領域制度創新的一項舉措,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
近年來,滬市股票程序化交易逐漸活躍,交易規模持續上升,市場影響不斷增強。2020年新《證券法》正式施行,要求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在證監會統籌指導下,上交所主動適應市場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于2021年發布《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在可轉債領域先行先試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自實施以來,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穩步開展,相關各方主動配合,制度運行成效初步顯現,為向股票、基金等交易品種推廣相關經驗做法提供了有益基礎。2023年,以全面落實股票發行注冊制為契機,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與《證券法》銜接,明確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義務。
此次,上交所深入總結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管理實踐經驗,在對A股市場進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借鑒了海外成熟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的一些有益做法,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建議,以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為抓手,建立股票市場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和相應的監管安排,進一步摸清程序化交易底數,明確市場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預期。
《報告通知》明確了滬市程序化交易報告的具體要求。一是明確報告主體。明確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并相應確定報告主體范圍,包括會員客戶,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會員,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其他使用交易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投資者,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二是明確報告方式和時限要求。會員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會員報告,會員收到客戶報告信息后應當及時確認,并在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首次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本所報告。三是規定報告信息。包括賬戶基本信息、賬戶資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軟件信息等。四是強化高頻交易管理。明確最高申報速率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達到一定標準的投資者,應當額外報告程序化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等內容,同時,對于部分機構投資者為減少大額訂單對市場沖擊或保障不同投資組合交易公平性采用的拆單算法,作了差異化安排。五是明確會員職責。會員應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與客戶簽訂相關補充協議,約定雙方涉及程序化交易事項的權利義務。要求會員對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切實做好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相關工作。六是明確監管要求。明確上交所將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及報告信息比對,并對報告的信息不完備、與交易行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未按規定報告情形的投資者進行督促提醒,視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對未履行報告義務即開展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不符合《報告通知》要求、會員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管理職責等情形,依據自律規則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七是明確了報告制度的適用范圍。要求在滬市基金、存托憑證市場上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履行報告義務。
《管理通知》主要是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與《報告通知》相互銜接、互為配套,共同組成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強化明確會員程序化交易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管理,對可能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客戶,會員可以采取拒絕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二是規定程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列舉了上交所對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重點監控事項,包括異常交易行為、高頻交易行為以及多只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期間程序化交易大量參與的情形。三是明確上交所可對高頻交易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具體包括調整異常交易認定標準、增加報告內容等。四是明確監管要求。上交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對相關主體發生異常交易行為、違反本所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違反《管理通知》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管理通知》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下一步,上交所將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持續抓好相關監管安排等基礎性制度建設,確保市場各參與主體嚴格遵守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和監管安排,持續加強市場交易行為監測監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秩序和生態。
第二部分:市場運行情況例行發布